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本学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个人会员:10元/年、团体会员单位:2000元/年。
第五条 经费用途
1、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
2、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3、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
4、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5、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6、出版信息费用
7、财政上缴费用
8、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学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。
第八条 本学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学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 本学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限期缴纳会费
(二)予以通报
(三)限制其行使《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学会章程》部分权利。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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